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▍ 壽險、醫療險、意外險,都需要告知病史
健康狀況書面詢問,可不能隨便填答,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「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」
▍ 帶病投保,即使拖過兩年時限也領不到理賠
沒有誠實告知又會如何呢? 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「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」。
領不到理賠已經很嘔了,那已繳的保費呢?根據保險法第25條「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,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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