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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不知的2數字

基本所得額特定保險給付3330萬

根據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,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,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。超過3330萬元者,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。

綜所稅列舉扣除額2.4萬

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,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之保險費,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列舉扣除2.4萬,此所謂每人是指被保險人,然未經核准之國外保險及無法拆分屬人身保險的綜合險則無法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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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lbert Y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