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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令重點包含:一、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,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,依法課徵營業稅。(一)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(除有形營業場所,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)。( 二)具備營業牌號 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)。(三)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。( 四)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。二、個人將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,嗣後銷售分得的房屋者,營業稅課徵依上述規定辦理。三、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,如僅出售土地,免辦稅籍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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