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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規定,凡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超過人民幣5萬元(約新台幣22萬元)以上、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、現金支取、現金結售匯、現鈔兌換、現金匯款、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,金融機構都要送交大額交易報告。
銀行內部規定若境內個人每月向境外轉帳額度超過1萬美元,需向銀行出示具體的消費證明;否則銀行可能會關閉個人帳戶,並將相關資訊彙報給國家外匯管理局。
此外,非自然人帳戶境內和跨境的大額轉帳交易額度,超過人民幣200萬元或等值20萬美元外幣,也需要向相關部門報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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