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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為使「父母留下的債務,不再是困住孩子未來發展的枷鎖」,打破「父債子還」的千年枷鎖,民法繼承編修正雖然改採「繼承限定責任制度」,但這只是「原則」,在有些例外的情形,民眾仍有可能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替死者清償債務。
  • 民法修正後雖採「法定限定責任」原則,但為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之利益,於繼承人依法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實施清算程序者,始著重保障繼承人權益,但是如果繼承人未進行上開清算程序者,則著重保障債權人權益,還是要用自己的財產替死者清償債務。
  • http://www.chcg.com.tw/限定繼承常犯的幾個錯誤觀念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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